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本文由-www.licaihome.com 整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licaihom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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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年0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licaihome.com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人
第三章 托管人
第四章 的募集
第五章 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九章 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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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份额募集投资(以下简称),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为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合同中约定。
管理人、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
第四条 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合同应当约定运作方式。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以下简称封闭式),是指经核准的份额总额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但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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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经营、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文来源:licaihome.com
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管理人、托管人、交易所、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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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
(三)取得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托管人的专门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托管人的专门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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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的募集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份额,募集,应当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合同草案;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的目的和名称;
(二)管理人、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的份额总额和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licaihome.com
(七)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管理人、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管理人、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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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封闭式的份额,经管理人申请,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份额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条 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 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合同期限届满;
(三)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合同约定的或者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的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管理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净值;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 开放式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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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运用财产进行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 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债券;
(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品种。
第五十九条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管理人、托管人发行的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管理人、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来源:www.licaihome.com
第六十条 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信息在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
(二)募集情况;
(三)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管理人、托管人的专门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管理人、财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公开披露的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licaihome.com
第六十四条 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份额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扩募或者延长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运营业绩良好;
(二)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合同终止时,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本文由:licaihome.com 整理
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文来源--licaihome.com
第九章 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条 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七)对管理人、托管人、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合同;
(二)扩募或者延长合同期限;
(三)转换运作方式;
(四)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托管人召集。 本文来源:licaihome.com
代表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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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办理备案;
(三)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本文由:licaihome.com 整理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账户或者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八十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本文来源--licaihome.com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财产或者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财产或者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管理公司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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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004年6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