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国管理法规未采取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法,同时未对非居民业务管理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中的“境内居民个人”定义不包括居住在境外而在境内有收支的机构和个人(这也是本文中非居民的概念,下同)。应当说,这种框架的涵盖面就一个主权国家而言无可厚非,其政府行政管理只能延伸到境内的对象,如超越当视为干涉他国内政;同时,管理境外之对象似无甚必要。但是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这种划分法和涵盖面确实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非居民在境内的业务管理呈现空白,给管理留下漏洞,也给实际工作带来难题。
问题的提出:银行对三个独立货币区的业务的困惑
众所周知,仅就我国自身而言,大陆之外还存在三个独立的货币区,这些区域(本文暂不讨论台湾地区)虽在主权意义上与大陆合一,但在行政管理上是独立的,因此其居民与货币在管理上仍视为我国的非居民与。由此,毗邻港澳地区的大陆区域银行经常会遇到如下问题:个人非居民业务处理是按离岸业务处理还是按在岸业务处理?如果按离岸业务处理,我国现行试办离岸业务的展开面及运作方式远远满足不了个人业务的要求,如方便性和现钞业务处理等(离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准开办现钞业务);如按在岸业务处理,则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规则,指定银行不知所措。例如:一香港居民要为其深圳的亲属注册公司提供支持,向深圳的银行提出以香港居民名字开立个人存款户,并从境入一定量的港币;同时要求以此港币质押贷放人民币给境内居民个人,用于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贷款到期后,境内居民个人归还人民币贷款,银行释放质押款项,香港居民要求银行将其所存港币汇出境外。对此,银行至少在以下几点无章可循:可不可以为香港居民开户;能否以境外个人居民的财产向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担保;境外居民个人(即未定居也没有居留满一年,其根本就不在国内居住)存放境内的存款是否要申报;汇出时按什么规则掌握,是按非居民现汇一万美元汇出标准还是按“境内居民个人境内现汇存款是从境入的,而且汇入以后没有转给别人,也未提取现钞的,允许将存款汇给汇入人,且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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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问题,管理框架层次上首先要回答非居民(以下特指非居民个人,非居民机构业务可由离岸业务解决,下同)的收支要不要管。合理的回答应是:非居民在境外的收支不属于我国管辖范围,但其在境内的收支必须管。当然,这种管理需要遵循国际性协定等方面的要求,如按我国接受IMF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在正常情况下,非居民在境内的收支既是应当管理的项目,又不会影响我国履行国际协定。非居民个人居住在境外,不会将贸易、劳务费或单方面转移的经常项下的收支放在境内,可能在境内发生的一般就是上述案例中的援助资金(与捐赠有本质区别)、利用境内外市场利率等差异套利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存放在境内的资金。如果说,以前因为这块资金和业务稀少而没有纳入管理范畴的话,那么从目前情况看,这种非居民在近年已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特别是在毗邻港澳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外华侨较多的地区。同时,从发展趋势看,凡与他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均可能存在这种业务并不断增多。故从管理的客观需要讲,目前对非居民缺乏管理法规已构成我国管理框架的一个缺陷,这个缺陷随着发展越来越凸现出来。
问题的影响:银行办理业务带有随意性
在目前银行工作实践中,处理非居民业务的办法有几种,一是因无政策可循害怕违反政策而拒绝办理;二是主动向当地管理机关咨询按局的意见办理;三是为业务量而不顾政策对客户有求必应。其中第一、三种从发展大局和宏观管理角度讲肯定是不合适的。第一种以堵代管不符合国家整体上的改革开放政策,第三种方式倒是符合目前微观运作中流行的“政策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的逆向思维方式,但不可否认在微观发展和宏观控制方面都存在和问题,“漏洞”捅大了,这种逆向思维运作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同时,同是指定银行,同一类业务你能做他不能做会形成竞争的不公平,并给非居民在把握国内政策上造成困惑。至于第二种办法,一是会因各地局掌握政策的松紧程度不一致而出现多种处理方式,影响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二是可能出现当地局受政策水平所限或地方保护主义驱使而定出不利于整体管理目标实现的“土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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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非居民如果缺乏管理,将会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可以例证的情况有:居民名下的资产可转换为非居民名下资产,非居民名下资产即使在现行严格管理制度下也存在出境通道,形成境内居民资产的外逃;前述非居民境内资产质押,境内居民贷放人民币的情况,实际上由于非居民的无限制流人,增加了人民币投放的压力;如果把这种情况推理到极限,境外的投机者与境内居民联手,利用质押贷人民币的方式很容易避开现有管制在我国各类市场投机,并严重影响人民币流通稳定性(增加对人民币的投放需求,导致通货膨胀)。目前有银行就此类业务在咨询当地局时,局明确非居民的存款在汇入后不变更帐户的前提下可以原路汇出。若果真如此,上述所推理情况就不是一种危言耸听,因为在既利用这些存款又不影响这些存款的安全性的情况下,境外投机资本能安全避开现行管制的“防火墙”涉足国内市场;对现有的结售付汇制度形成挑战,如果比照境内居民管理,局在审批上将承担很大压力(这绝对不是国民待遇问题),而如果放开,资本性流人流出将失控;将造成统计信息误差的扩大,非居民收支以前一直不在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内(不属于“中国居民”概念范围),今年总局下发文件要求非居民纳入申报,但主要对离岸客户,在岸业务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帐户上仍属不明确部分,且目前对“两头在外”的离岸客户是否需要申报存在看法上的分歧。
本文来源:licaihome.com 问题的解决:制定和实施专项管理办法
针对非居民境内收支的情况和特点,该管理办法至少应当解决以下方面问题:开户限定和帐户区分,只有从事正当的商务、投资活动才可以在境内指定银行开立个人帐户,禁止为投机、洗钱而开户,此外,指定银行还应对非居民帐户进行标识,以与国内帐户相区分;应明确非居民境内帐户资金可在国内使用的用途,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结汇、可以质押,什么情况可以汇出及审批管理权限等;应对在境内提取和使用现钞按境内有关规定作出限定,如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禁止地下换汇等;明确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帐户往来中的有关事项,如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帐户收到款项按从境入款处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帐户汇划款项按汇出境外处理;境内非居民帐户收支应规定如何申报、申报时限、申报核查及不申报处罚等方面;帐户审查、撤消等方面应实行年审制度,以确保此类帐户在境内合规运作;对不合格帐户和睡眠户,银行应建立定期销户制,并对余额适当处置等;其他因非居民境内帐户开立、使用而使原有管理规定发生变化的内容,须保证各管理法规之间的一致。
(作者单位: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国际部深圳豪朗杰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