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日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石广生表示,今后可根据资本项下管理政策的逐步稳定和管理实践的需要,适时启动《法》制定工作。
他表示,立法机构将构建一整套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将对一部分难以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金融法规进行修改。
目前我国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于996年月 9 日发布并于997 年 月4 日进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是我国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我国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表示,996年颁布的管理条例是基于当时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了可兑换。随着我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这一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他认为,从行政法规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将加快。
从国际经验来看,智利、日本等国家均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制定并颁布了方面的相关法律。日本政府多次对《法》进行修订,最早的曾规定禁止民间持有;上世纪80年代初修订后逐步放开了资本流动方面的限制,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国际化经营;998年日本政府全面修改《法》,对个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来源和利用方面都做了根本性改动,基本放开了境内的业务。
本文由-www.licaihome.com 整理发布 结合日本的经验,丁志杰认为,我国《外汇法》的制定应当注重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