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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何处寻双薪

 本报讯 (记者 冯佳妮) 眼看着春节即将来临,白领小钱正筹划着为家人买个数码照相机,他最关心的是春节前的一个月能不能有“双薪”。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年底双薪”不同于“年终奖”,不是强制支付。不过律师支招,可以运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通过工会争取。

  小钱所在的贸易公司,年底“双薪”几乎是部门员工默认的潜规则,但是并没有写入劳动合同。今年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小钱很担心这笔钱没有着落。

  南京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表示说,关于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支付。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年终奖是多数单位在就业合同中就明文规定的,必须支付。“年底双薪”只有一些福利较好的单位在发放。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年底双薪”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会发放“年底双薪”,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

  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及其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年终奖分配方案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订,但是年终奖本身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依法适用工资法律相关规定和相关基本法律原则。 www.licaihome.com

  年终奖争议首先要看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看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再则还要注意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因此,用人单位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着发放年终奖,可以对你发,也可以不发,其完全在于用人单位,这种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关于发放年终奖产生争议,在案件仲裁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每月发放工资,故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年终奖和双薪等这一并非固定存在的工资形式,其是否存在的事实,应由主张这一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举证,故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原告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应得年终奖的数额,根据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的规定,应由公司负举证责任。只有员工尽到了公司存在年终奖发放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公司才需对员工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应得年终奖的数额尽举证责任。如果员工已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或协议、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交有关资料,根据妨碍举证的推定之规定,员工已尽到了举证责任。此时,是否有发放年终奖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已倒置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未尽到其应尽的举证责任,故应推定原告年终奖存在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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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解释, 虽然“年底双薪”并不是所有单位都发放,不过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争取“双薪”。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汪律师解释,劳动者可以抓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统一协商是否应该发“年底双薪”。 本文来源--licaiho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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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年终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一般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也是确定的,一般都是以年末的最后一个月为标准。年终奖是一种奖励,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目前,“年底双薪”一般是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一些企业没有这种福利制度。年终奖则是大部分单位都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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