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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婚前赠与如何处置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宣判后,黄希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理由在于,廖老太太为黄希及廖永俊共同购买房屋所付的房款,在未明确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属有目的的赠与。虽然廖老太太当时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垫付,但廖老太太真实意思是通过出资付款,使黄希与其子廖永俊将房屋认购下来,以促使双方结婚,即最终达到其子廖永俊与黄希结婚的结果。现黄希与廖永俊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则廖老太太无义务垫付该笔房款,而黄希继续占用该房款有悖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同时,黄希占用廖老太太出资部分款项失去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廖老太太为黄希购房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还是垫付,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廖老太太的出资行为的性质,是目的赠与。

  罗湖区人民法院张善泽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而只是赠与人为达到某一目的而自愿赠与,这就是目的赠与。在目的赠与中,当目的没有办法实现的时候,赠与人不能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受赠人在法律上也无义务协助赠与人实现其目的。在本案中,廖老太太赠与了部分房款给黄希,其目的是希望黄希与其子结婚。但结婚是不能作为义务予以强制的,所以廖老太太无权强制黄希与其子廖永俊结婚。可见,廖老太太的出资属于目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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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意提醒,慎重婚前赠与

  目前,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或表示忠心或增进感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感情往往难以预料,双方因为感情不合或了解不够最终无法走在一起,而后又因赠与财产纠纷而导致反目成仇也时有发生。

  这里需要提起各位读者,对于恋人或准亲属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大家习惯上一般不讲究民事行为的形式。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诸如在赠与行为上,有口头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即告成立,很少用书面形式加以约定。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待此类纠纷如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赠与人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而有证据证明的赠与行为,如赠与生效,法院也会保护受赠方的利益,除非有诸如本案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上面已经提到,赠与有目的赠与,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到的,还有附义务的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附义务赠与具有强制性,受赠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是客观事实,不具有强制性。关于婚前赠与财产的纠纷除了上述提到的目的赠与纠纷,还经常表现为附条件的赠与纠纷,即在这类赠与中,婚姻缔结是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没有实现,则赠与关系不成立。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取回赠与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 来源:www.licaihome.com

  所以,有关法律工作者诚意提醒,男女双方在婚前赠与时应当慎重,千万不要以赠与财产这样的物质条件来建立婚姻基础,而应当通过相互了解,相互关爱来增进双方感情,使感情和婚姻拥有更为稳固的基石。在必要时,也可考虑在赠与财产之时办理公证或采取必要的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免感情变化,落得伤情伤心,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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