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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转移财产要开税收证明

  记者昨天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为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避免个人向境外转移非法财产,个人向境外转移财产需要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证明。
  据了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税务部门根据收入的性质,结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税,对于需要完税的,完税后方可开具证明。
  今年,玄武地税共为三个继承转移的个人开具了税收证明,全部属于免税范畴。(通讯员 张翔 峥嵘 记者 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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