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人一年内若提前还贷,需向银行缴纳违约金”,这样一项早就在银行业普遍履行的贷款合同条款,最近却招致越来越多客户的指责,认为它是银行强加于客户的“霸王条款”。
“一项老条款会被重新揪出来讨论,与当前的预期等因素有关。”银行界人士反映,近期要求提前还贷的客户明显增多。
来沪创业的李伟(化名),于今年月份从沪上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0年。今年9月,李伟的生意谈成了,同时考虑可能的因素,便向银行提出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的请求。
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告之,由于贷款期未满一年,按照规定银行将加收李伟个月的贷款利息,约计4万多元。李伟觉得很诧异,他随后详细查阅了合同,发现针对提前还贷,仅有一条说法较为模糊的条款,即“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加收个月贷款利息的规定系银行内部条文。然而,事前对此条文一无所知的李伟认为,条文是银行强加于他的“霸王条款”。
记者从沪上多家银行了解到,类似“提前还贷需缴违约金”的规定,在各行的贷款合同中都有明文标注,包括加收若干月贷款利息、按本金一定比例提取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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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