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调整为8%
根据国发38号文件的统一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孙彦解释说,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方面,过去是统一以参保者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来计算;现在则是以参保者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退休时间越晚,除的数字越小,计算出的养老金越多)来计算。
因此新办法也体现了缴费时间越长收益越多的原则。
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上调
孙彦透露,结合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此前规定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依去年标准计算为1640元)。上限不变,仍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同时,为了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本市还规定了缴费下限逐步调整到位的过渡办法。也就是,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缴费下限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个体户缴费基数有变
本市还统一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对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其缴费比例则由22%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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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缓解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压力,北京市也规定了调整这一缴费基数的五年过渡办法。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选择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选择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可逐步过渡到位。2007年可选择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选择45%;2009年可选择50%;2010年可选择55%;2011年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