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对簿公堂,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京城开瓶费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6日作出终审宣判: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的收费规定无效,判令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埋单时,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100元。
王某认为,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