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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股市获利继续免征所得税


  本报讯 (记者 孟斯硕) 国税总局昨日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期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其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延续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基金公司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尽管这条政策并不是针对近日阴霾股市行情而特别制定,但是依然被市场看作是监管层对股市发展的政策倾斜。

  国税总局规定,基金公司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内部人士表示,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在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有免征这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新税法将这一精神延伸,保留优惠政策。

  同时,国税总局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等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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