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总局规定,基金公司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内部人士表示,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在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有免征这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新税法将这一精神延伸,保留优惠政策。
同时,国税总局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等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