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字[006]4号
各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规范投资非公开发行等流通受限的行为,防范,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投资法》、《投资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投资非公开发行等流通受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流通受限,包括由《上市公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已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二、投资流通受限限于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三、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四、货币市场、中短债不得投资流通受限。
五、封闭式投资流通受限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的剩余存续期。
六、投资流通受限,管理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法律、道德和操作等各种。
七、管理公司应重视管理和监察稽核部门的作用,上述部门应恪尽职守,发挥专业判断能力,并保持相对独立性。管理部门要对投资流通受限进行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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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公司应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不同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投资流通受限的比例。
九、投资流通受限,相关投资决策流程、控制制度须经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投资非公开发行,管理公司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处置预案。
十、投资流通受限,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托管银行签订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托管银行对于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如果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出现,托管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管理公司应在投资非公开发行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文来源--licaihome.com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