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读者都已知道牛熊证设有强制收回机制,当相关资产的价格触及或超越牛熊证的收回价时,该只牛熊证便会立即被发行商收回,终止在市场交易。若没有发生强制收回事件,投资者可一直持有牛熊证至正常到期日。牛熊证于正常到期时的结算价值跟被强制收回时的结算价值有所不同,详细于以下说明。
以香港发行的牛证为例,若没有被强制收回,正常到期时牛证的结算金额一般为正股于牛证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与其行使价的正数相差,再按权益比率调整后的数目。而以香港发行的熊证,正常到期时的结算金额则为行使价与正股于熊证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的正数相差,再按权益比率调整后的数目。
由于正常到期的牛熊证的结算价只看最后交易日正股的收市价,这方面与衍生权证的安排有所不同。现时以香港发行的衍生权证到期时,结算价会按正股于衍生权证到期日前五个交易日(不包括到期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若以香港指数发行的牛熊证,在正常到期时,其结算水平会根据当月到期的相应指数合约的结算水平而定,这与指数衍生权证方面的安排一样。
若牛熊证于正常到期日前发生强制收回事件,投资者届时会否收取任何款项则要视乎该只牛熊证属于N类或是R类。若属N类牛熊证,一旦相关资产的价格触及或超越收回价,牛熊证会被发行商从市场上收回及终止买卖,牛熊证持有人将不会收到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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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类证或可收回少量现金
若属R类牛熊证,由于其收回价有别于行使价,若出现强制收回事件,牛熊证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现金款项(称为‘剩余价值’)。当R类牛证被收回时,其剩余价值为根据上市文件的条款厘定的结算价与行使价之正差额。规则订明牛证的结算价不可低于相关资产在强制收回事件后至下一个交易时段内的最低成交价。
相反,当R类熊证被收回时,其剩余价值为行使价与根据上市文件的条款厘定的结算价之正差额。规则订明熊证的结算价不可高于相关资产在强制收回事件后至下一个交易时段内的最高成交价。
无论是牛证或是熊证,开市前时段及上午交易时段均视为同一交易时段。另外,投资者要留意,若出现结算价触及或超越行使价此最坏情况,即使是R类牛熊证亦可能没有任何剩余价值。
(解构牛熊证之八)
港交所交易市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