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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投保的三大利好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后,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将趋于规范化,同时今后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者权益的保护。

  突出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投保时,保险公司应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

  ◆其次,在合同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对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实行100%回访。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1年期以上或虽不超过1年但保证续保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其犹豫期不少于10天。

  ◆此外,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

  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返还型健康险将被叫停,9月1日以后上市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新产品,将不再含有生存给付责任。

  “生存给付责任”指的是被保险人健康地活到保单上约定的年龄或约定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一笔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通俗地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还本”,这便让健康险带有了投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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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医疗费用急剧上涨的背景下,返还型健康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加大了保险资金。此次《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由于去除了生存给付责任,新版健康险产品将回归健康保障功能,价格也可能相应下调。据悉,者对健康保障兼投资的需求,今后可通过组合购买附加险的形式来实现。

  对重疾险进行规范

  对近来备受争议的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进行规范也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过去重疾险的理赔尺度比较严苛,一些消费者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理赔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此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其中明确,“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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