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之家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 文章内容

四类人员减征个税

  导读:优惠对象包括烈属、残疾、孤老人员和受灾人员

  日前,省地税局出台了《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额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期限一般为三年。

  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 上一篇:两地分居者险理计划全公开  
    下一篇:“上有老,下有小”一族理攻略

  • 用户名:密码:
       匿名发表

    您是游客,请登录 (积分 积分 0)
    更多...
    热门资讯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网站声明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回到顶端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文章。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核实,风险自负。